NEW ART EST-OUEST AUCTIONS 出品委托条件(东京召开)

于New Art Est-Ouest Auctions Co., Ltd.(以下称“甲方”)举办的拍卖会中,出品委托人(以下称“ 乙方”)请阅读及在同意以下1至10项条款后,进行出品申请。另,此出品申请书和出品合约拥有同等效力。

1. 作品交收

所有出品作品均在甲方指定场所受理及退还,出品作品的受理及退还中所产生的运送费用、保险费用、消费税和关税等均由乙方承担。


2. 保险

出品作品从受理到退还期间,乙方加入附带放弃向甲方索偿条款的保险。因意外而造成损毁时,保险金额将作为总赔偿额,除此之外,甲方将不会对乙方负任何责任。若因乙方自行放弃投保手续,作品在出品期间或交付期间发生意外时,将视作乙方已放弃索赔权利,甲方不对所发生的任何意外负任何责任。若乙方希望加入保险,将以保底价的1% 的手续费支付予甲方作为保险费用。甲方对乙方的最高补偿额为保底价的90%。对于不受底价限制的作品,将以最低估价作为保底价计算。


3. 手续费 (出品手续费、受理费)

3-1 出品手续费一律按落槌价的10%收取(若出品手续费未达1万日元时,亦会以1万日元作为最低收费。),以及手续费所需的消费税的总金额需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3-2 对于低估价未满30万日元的作品,凡长宽高相加合计超过2.5 米,或重量超过50公斤的作品,甲方将另行收取3万日元(另外收取消费税)作为受理费。但是,成交价格(落槌价)为30万日元以上时,该受理费免除。


4. 保底价

4-1 乙方可以对其出品作品设定保底价(乙方希望的最低落槌价格),但原则上不能对最低估价低于30万日元的作品设定保底价。另外,没有设定保底价的作品(无底价拍品)将以低估价的一半作为最低落槌价格,然而,乙方希望金额低于一半的情况下不受此限制。

4-2 对于有保底价的拍品,即使价格在乙方所设定的保底价之下时,甲方也有权根据拍卖会当时情况判定是否落槌。但在这种情况下,甲方仍对乙方保证和拍卖品原本保底价同等的金额。

4-3 出品的拍卖品为多于一件时,乙方可以申请设定总保底价。设定总保底价后,高于乙方设定保底价成交的拍卖品的超出金额可以充当低于保底价成交的拍卖品与保底价的差额,从而促使低于保底价的拍卖品成交。


5. 图录刊登费

5-1 乙方同意甲方免费、免责对出品的拍卖作品进行摄影且可被复制可被传播。此外,乙方无条件授予甲方在举行的拍卖的目录和广告宣传中发布乙方提供的图片和复制品(包括甲方拍摄和相关制作的图片或印刷资料等)的权利,并免除其费用和责任。本协议即使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也连续有效。

5-2 乙方需同意甲方在其拍卖会的图录上刊登乙方出品的拍卖品,而图录的刊登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自行决定乙方出品拍卖品的刊登位置、刊登大小以及每页刊登的拍卖品数量等,并有权对其拍卖品的照片独自判断并编辑,对此乙方不能提出异议。

<图录刊登费用详细>
1件双开页・・・3万日元
1页1件・・・・2万日元
1页2件・・・・1万日元
1页3件・・・・9千日元
1页4件・・・・7千日元
1页5件・・・・6千日元
1页6件・・・・5千日元
1页8・9件・・・4千日元

5-3 基于甲方判断,根据商业惯例认为是必须需要获得版权使用许可的拍品,乙方同意甲方之判断并承担版权使用费和与之相关的实际费用。


6. 售卖作品代价的支付

对于成交的出品作品,并且收到得标方的付款的情况下,甲方原则上将在拍卖会举行后的50天内,向乙方支付成交价格(落槌价)扣除第3项记载的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后的金额。然而,如果在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全部收到得标方的付款后无其他问题,甲方将在拍卖会举行后的第35天向乙方支付。支付日是银行假期时,将顺延到下一个银行工作天。此外,如因得标者在债务方面的违约而造成50 天内甲方未向乙方付款时,乙方有权要求退还作品,但针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甲方将不承担一切债务责任。


7. 开支(鉴定费用、版权使用费、包装盒费等)

7-1 由甲方判断为需要相关鉴定机关鉴定的作品,甲方可替乙方向鉴定机关提出鉴定,而鉴定费用和相关费用等实际费用及以下代办鉴定手续费由乙方负担。
・向日本国内的鉴定机构申请时: 每1件的代办鉴定手续费(5千日元(另外收取消费税)或以上) 和鉴定费用等实际费用
・向海外的鉴定机构申请时: 每1件的代办鉴定手续费(3万日元(另外收取消费税)或以上) 和鉴定费用等实际费用

7-2 香木(沉香、奇楠)出品时,每一件收取5千日元(另外收取消费税)作为其鉴定、调查和品质检查费用,由乙方负担。

7-3 基于甲方判断,根据商业惯例认为是必须需要获得版权使用许可的作品,甲方可替乙方向版权拥有者或其代理机构申请版权使用许可。而当中所产生的版权使用费和相关费用等实际费用则由乙方负担。

7-4 此外,在出品时需要修复、清洁、检修等,甲方可代替乙方向专业公司要求办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7-5 出品拍卖品没有能够经受保管、运送等使用的包装盒的情况下,甲方会为其制作包装盒,乙方需承担其包装盒的费用。


8. 贩卖未成交

8-1 即使拍卖品没有落槌成交,自拍卖会完结后翌日起,除去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的10工作日内,甲方拥有对拍卖品进行后期贩卖的贩卖权。后期贩卖期间的贩卖条件符合于上述第4条的最低落槌价规则。

8-2 对于由甲方判断中止出品的作品,乙方需在中止出品后1 个月内取回,对于拍卖时未能成交、并在后期询购中也未能成交的作品,乙方需在拍卖结束后1 个月内取回。逾期未取回的情况下,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每件作品每月5千日元(另外收取消费税)的保管费用并尽快取回作品,对于长宽高合计超过2.5 米的物品,使用面积每3.3平方米收每月4万日元(另外收取消费税)的保管费用。另外,对于拍卖结束日起300天后仍未被取回的物品,将判定为乙方无提取意识,并自动视为乙方许诺在不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可经自行判断将物品出品拍卖或通过其他任意方法贩卖或做报废处理。贩卖所得金额扣除甲方规定的手续费、图录费、保管费等各种经费后,有所结余的情况下由甲方支付余额与乙方,不足的情况下甲方向乙方收取差额,乙方就此不能提出任何异议。

8-3 若拍卖品已落槌成交,但被判定为不正当贩售时,在不论任何原因的情况下,甲方则有权无需经过乙方的同意可取消该贩售。


9. 排除反社会势力

9-1 乙方对甲方所定的以下事项,将保证不会违反。

(1) 自身并非犯罪团、犯罪团伙成员、离开犯罪团伙不超过5年者、犯罪团伙预备成员、犯罪团体相关企业、敲诈者、标榜社会运动的诈欺者或特别情报的暴力团体等,或以上的预备成员或其成员。(以下简称“反社会势力”)
(2) 管理层人员(有执行权的员工、董事、常任董事或其预备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层”),还有实际参与经营者、持股份者或本合同的代理、调停者或其他有关人士并非反社会势力。
(3) 并非让反社会势力使用自己的名义签订此合同。
(4) 不会为了履行本合同或达成其他目的,而利用或参与反社会势力。
(5) 自身、或是管理层、实际参与经营者、持股份者中未有参与反社会势力的资金捐赠或给予赞助等,及跟反社会势力没有任何被社会谴责的关系。

9-2 甲方在发现乙方作出以下任何一项行为时,可以不作出通告而取消与乙方的交易,或者与乙方解约。交易取消或是解约所产生的损害,甲方将不负担任何责任。

(1) 违反前项中任何一条款的保证。
(2) 进行暴力性的要求行为或要求超过法律责任的不合理行为。
(3) 在取作品时,使用威胁强迫的言语行动,或使用暴力。
(4) 散布谣传,使用欺诈或威力手段令对方的信用受到损害,或妨碍对方业务的行为。
(5) 其他符合上述各项的行为。


10. 其他

10-1 原则上,对于拍卖会上确定出品的作品以本委托拍卖合同书所决定。但如甲方收到乙方以口头上或电邮上同意估价和出品委托条件时,委托拍卖亦成立,故乙方不能因个人原因擅自变更或取消委托拍卖。此外,若本委托拍卖合同书发出日起计十日内仍未收到签回协议,则乙方将被视为接受出品委托协议,乙方不能因个人原因擅自取消委托拍卖。

10-2 作品在受理时,甲方开出的作品保管证上所包括的作品品质及作者名等相关内容,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所作成,均为暂定内容。

10-3 即使在受理后、成交后或款项结算后,万一拍卖品被判明为伪作、盗窃品或遗失物品等,而令甲方蒙受损失时,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10-4 于本公司进行拍卖出品申请时,甲方对乙方的个人资料,以及落槌后的付款等相关事项有保密义务,乙方亦有义务对酬金及保底价等出品委托条件保密。只有在甲乙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可不受这一条款限制。

10-5 乙方须根据甲方提供的附页“拍卖会专用术语说明”,充分理解了本合约中使用的估价、保底价、手续费、无底价拍品、总保底价、后期贩卖等专用语的基础上进行出品。

10-6 对于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契约关系,包括本文件内的条款的解释,是以日本法为基准执行。本契约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的规定。

10-7 甲乙双方特此同意有关本件条款的所有诉讼以东京地方法院和东京简易法院作为第一管辖法院。
(本拍卖规定仅适用于伊斯特于东京举行之拍卖会,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之用,如有任何诠释上的问题,一概以日文版本为准。)


2024年7月修订
New Art Est-Ouest Auctions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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