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ART EST-OUEST AUCTIONS 出品委託條件(東京召開)

於New Art Est-Ouest Auctions Co., Ltd.(以下稱“甲方”)舉辦的拍賣會中,出品委託人(以下稱“ 乙方”)請閲讀及在同意以下1至10項條款後,進行出品申請。另,此出品申請書和出品合約擁有同等效力。

1. 作品交收

所有出品作品均在甲方指定場所受理及退還,出品作品的受理及退還中所産生的運送費用、保險費用、消費稅和關稅等均由乙方承擔。


2. 保險

出品作品從受理到退還期間,乙方加入附帶放棄向甲方索償條款的保險。因意外而造成損毀時,保險金額將作爲總賠償額,除此之外,甲方將不會對乙方負任何責任。若因乙方自行放棄投保手續,作品在出品期間或交付期間發生意外時,將視作乙方已放棄索賠權利,甲方不對所發生的任何意外負任何責任。若乙方希望加入保險,將以保底價的1% 的手續費支付予甲方作為保險費用。甲方對乙方的最高補償額為保底價的90%。對於不受底價限制的作品,將以最低估價作為保底價計算。


3. 手續費 (出品手續費、受理費)

3-1 出品手續費一律按落槌價的10%收取(若出品手續費未達1萬日元時,亦會以1萬日元作為最低收費。),以及手續費所需的消費稅的總金額需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3-2 對於低估價未滿30萬日元的作品,凡長寬高相加合計超過2.5 米,或重量超過50公斤的作品,甲方將另行收取3萬日元(另外收取消費稅)作為受理費。但是,成交價格(落槌價)為30萬日元以上時,該受理費免除。


4. 保底價

4-1 乙方可以對其出品作品設定保底價(乙方希望的最低落槌價格),但原則上不能對最低估價低於30萬日元的作品設定保底價。另外,沒有設定保底價的作品(無底價拍品)將以低估價的一半作為最低落槌價格,然而,乙方希望金額低於一半的情況下不受此限制。

4-2 對於有保底價的拍品,即使價格在乙方所設定的保底價之下時,甲方也有權根據拍賣會當時情況判定是否落槌。但在這種情況下,甲方仍對乙方保證和拍賣品原本保底價同等的金額。

4-3 出品的拍賣品為多於一件時,乙方可以申請設定總保底價。設定總保底價後,高於乙方設定保底價成交的拍賣品的超出金額可以充當低於保底價成交的拍賣品與保底價的差額,從而促使低於保底價的拍賣品成交。


5. 圖錄刊登費

5-1 乙方同意甲方免費、免責對出品的拍賣作品進行攝影且可被複製可被傳播。此外,乙方無條件授予甲方在舉行的拍賣的目錄和廣告宣傳中發布乙方提供的圖片和複製品(包括甲方拍攝和相關製作的圖片或印刷資料等)的權利,並免除其費用和責任。本協議即使在委託拍賣合同解除或終止後也連續有效。

5-2 乙方需同意甲方在其拍賣會的圖錄上刊登乙方出品的拍賣品,而圖錄的刊登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自行決定乙方出品拍賣品的刊登位置、刊登大小以及每頁刊登的拍賣品數量等,並有權對其拍賣品的照片獨自判斷並編輯,對此乙方不能提出異議。

<圖錄刊登費用詳細>
1件雙開頁・・・3萬日元
1頁1件・・・・2萬日元
1頁2件・・・・1萬日元
1頁3件・・・・9千日元
1頁4件・・・・7千日元
1頁5件・・・・6千日元
1頁6件・・・・5千日元
1頁8・9件・・・4千日元

5-3 基於甲方判斷,根據商業慣例認為是必須需要獲得版權使用許可的拍品,乙方同意甲方之判斷並承擔版權使用費和與之相關的實際費用。


6. 售賣作品代價的支付

對於成交的出品作品,並且收到得標方的付款的情況下,甲方原則上將在拍賣會舉行後的50天内,向乙方支付成交價格(落槌價)扣除第3項記載的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後的金額。然而,如果在規定的付款期限內全部收到得標方的付款後無其他問題,甲方將在拍賣會舉行後的第35天向乙方支付。支付日是銀行假期時,將順延到下一個銀行工作天。此外,如因得標者在債務方面的違約而造成50 天内甲方未向乙方付款時,乙方有權要求退還作品,但針對乙方因此受到的損失甲方將不承擔一切債務責任。


7. 開支(鑑定費用、版權使用費、包裝盒費等)

7-1 由甲方判斷為需要相關鑑定機關鑑定的作品,甲方可替乙方向鑑定機關提出鑑定,而鑑定費用和相關費用等實際費用及以下代辧鑑定手續費由乙方負擔。
・向日本國內的鑑定機構申請時: 每1件的代辧鑑定手續費(5千日元(另外收取消費稅)或以上) 和鑑定費用等實際費用
・向海外的鑑定機構申請時: 每1件的代辧鑑定手續費(3萬日元(另外收取消費稅)或以上) 和鑑定費用等實際費用

7-2 香木(沈香、奇楠)出品時,每一件收取5千日元(另外收取消費稅)作為其鑑定、調查和品質檢查費用,由乙方負擔。

7-3 基於甲方判斷,根據商業慣例認為是必須需要獲得版權使用許可的作品,甲方可替乙方向版權擁有者或其代理機構申請版權使用許可。而當中所產生的版權使用費和相關費用等實際費用則由乙方負擔。

7-4 此外,在出品時需要修復、清潔、檢修等,甲方可代替乙方向專業公司要求辦理,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7-5 出品拍賣品沒有能夠經受保管、運送等使用的包裝盒的情況下,甲方會為其製作包裝盒,乙方需承擔其包裝盒的費用。


8. 販賣未成交

8-1 即使拍賣品沒有落槌成交,自拍賣會完結後翌日起,除去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節假日的10工作日內,甲方擁有對拍賣品進行後期販賣的販賣權。後期販賣期間的販賣條件符合於上述第4條的最低落槌價規則。

8-2 對於由甲方判斷中止出品的作品,乙方需在中止出品後1 個月內取回,對於拍賣時未能成交、並在後期詢購中也未能成交的作品,乙方需在拍賣結束後1 個月內取回。逾期未取回的情況下,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每件作品每月5千日元(另外收取消費稅)的保管費用並盡快取回作品,對於長寬高合計超過2.5 米的物品,使用面積每3.3平方米收每月4萬日元(另外收取消費稅)的保管費用。另外,對於拍賣結束日起300天後仍未被取回的物品,將判定為乙方無提取意識,並自動視為乙方許諾在不經乙方同意的情況下甲方可經自行判斷將物品出品拍賣或通過其他任意方法販賣或做報廢處理。販賣所得金額扣除甲方規定的手續費、圖錄費、保管費等各種經費後,有所結餘的情況下由甲方支付餘額與乙方,不足的情況下甲方向乙方收取差額,乙方就此不能提出任何異議。

8-3 若拍賣品已落槌成交,但被判定為不正當販售時,在不論任何原因的情況下,甲方則有權無需經過乙方的同意可取消該販售。


9. 排除反社會勢力

9-1 乙方對甲方所定的以下事項,將保證不會違反。

(1)自身並非犯罪團、犯罪團夥成員、離開犯罪團夥不超過5年者、犯罪團夥預備成員、犯罪團體相關企業、敲詐者、標榜社會運動的詐欺者或特別情報的暴力團體等,或以上的預備成員或其成員。(以下簡稱“反社會勢力”)
(2)管理層人員(有執行權的員工、董事、常任董事或其預備人員,以下簡稱“管理層”),還有實際參與經營者、持股份者或本合同的代理、調停者或其他有關人士並非反社會勢力。
(3)並非讓反社會勢力使用自己的名義簽訂此合同。
(4)不會為了履行本合同或達成其他目的,而利用或參與反社會勢力。
(5)自身、或是管理層、實際參與經營者、持股份者中未有參與反社會勢力的資金捐贈或給予贊助等,及跟反社會勢力沒有任何被社會譴責的關係。

9-2 甲方在發現乙方作出以下任何一項行為時,可以不作出通告而取消与乙方的交易,或者与乙方解約。交易取消或是解約所產生的損害,甲方將不負擔任何責任。

(1)違反前項中任何一條款的保證。
(2)進行暴力性的要求行為或要求超過法律責任的不合理行為。
(3)在取作品時,使用威脅強迫的言語行動,或使用暴力。
(4)散布謠傳,使用欺詐或威力手段令對方的信用受到損害,或妨礙對方業務的行為。
(5)其他符合上述各項的行為。


10. 其他

10-1 原則上,對於拍賣會上確定出品的作品以本委託拍賣合同書所決定。但如甲方收到乙方以口頭上或電郵上同意估價和出品委託條件時,委託拍賣亦成立,故乙方不能因個人原因擅自變更或取消委託拍賣。此外,若本委託拍賣合同書發出日起計十日內仍未收到簽回協議,則乙方將被視為接受出品委託協議,乙方不能因個人原因擅自取消委託拍賣。

10-2 作品在受理時,甲方開出的作品保管證上所包括的作品品質及作者名等相關内容,由乙方提供的資料所作成,均為暫定内容。

10-3 即使在受理後、成交後或款項結算後,萬一拍賣品被判明為偽作、盜竊品或遺失物品等,而令甲方蒙受損失時,乙方需承擔賠償責任。

10-4 於本公司進行拍賣出品申請時,甲方對乙方的個人資料,以及落槌後的付款等相關事項有保密義務,乙方亦有義務對酬金及保底價等出品委託條件保密。只有在甲乙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可不受這一條款限制。

10-5 乙方須根據甲方提供的附頁“拍賣會專用術語說明”,充分理解了本合約中使用的估價、保底價、手續費、無底價拍品、總保底價、後期販賣等專用語的基礎上進行出品。

10-6 對於甲方與乙方之間的契約關係,包括本文件內的條款的解釋,是以日本法為基準執行。本契約排除「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的規定。

10-7 甲乙雙方特此同意有關本件條款的所有訴訟以東京地方法院和東京簡易法院作為第一管轄法院。
(本拍賣規定僅適用於伊斯特於東京舉行之拍賣會,中文譯本僅供參考之用,如有任何詮釋上的問題,一概以日文版本為凖。)


2024年7月修訂
New Art Est-Ouest Auctions Co., Ltd.

contact